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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致: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团结、赵沁妍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12月 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现场、视频相结合方式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上午剑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谷少党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21 人 , 代 表 股 份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1,343,885,4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696%。 公司董事、监事以现场、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公司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就上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投票事项予以了统计。 (三)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2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将现场投票的结果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348,592,601 99.9877 165,300 0.0123 0 0.0000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348,602,701 99.9884 155,200 0.0116 0 0.0000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348,592,601 99.9877 165,300 0.0123 0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