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建厂房的工程款还没付清,老板又将尚未建成的厂房抵押给银行办理了贷款。谁料,老板跑路后,拍卖公司资产所得还不够还银行的,建厂房的包工头欲哭无泪——自己拿什么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近日,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持续跟踪,发挥政治智慧、法治智慧、检察智慧,通过民事执行监督、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民事支持起诉等多元化手段,及时平息拍卖风波,成功化解矛盾纠纷,使8名农民工被拖欠长达8年之久的120余万元工资全部发放到位。
尽管尚有80余万元材料款、借款无法收回,但甩掉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个沉重包袱后,包工头李某难掩内心激动的心情,一个劲儿地说:“感谢高港区检察院、法院,想方设法保护农民工权益,也真正减轻了我的负担啊!”
工人为啥阻挠法院执行
原来事出有因
2019年3月,高港区检察院作为区突发事件应急小组成员单位,参与处置一起群体性事件:该区法院要将已经司法拍卖的某公司厂房交付给买家时,承建厂房建设工程的包工头李某却带着七八名工人,用堵门等方式阻挠法院执行。
工人们为何对拍卖执行如此抵触?高港区检察院检察官立即向李某某、工人代表了解详情。原来,李某和工人们的行为虽然不当,但的确事出有因。
时间倒退到9年前。2012年,李某包工包料承建了高港区某公司的两栋厂房。2013年,厂房建好后,该公司还欠208万元工程款未支付。2014年,李某将该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要工程款,法院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该公司及时偿付所欠工程款及相关费用。但此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欠下各种债务不知所踪。同年12月,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刚刚建好的厂房已因其他诉讼纠纷被查封,该公司名下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只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面对这样的结果,李某虽然心里着急,但想着厂房总是在的,或许还有希望。
李某做梦也想不到,其实早在2013年厂房还没完全竣工的时候,该公司就将厂房抵押给银行贷款700万元。后来,因贷款到期公司无法偿还,银行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2018年,法院根据银行的诉讼请求和执行申请,对厂房进行了司法拍卖,得款500余万元。
2019年2月,买家收房。李某这才得知厂房要交付买家,而且拍卖款还不够偿还银行贷款!一转眼,厂房没了,拍卖款也没剩下,这意味着,建厂房时被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彻底没了着落。“这厂房可是我出钱出力建起来的呀!怎么到头来,房子跟我没关系、钱也跟我没关系了呢?”对于这样的结果,李某难以接受,于是几次三番带着工人们阻碍法院交付厂房。
拍卖款到底该给谁
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了解完事情的来龙去脉,检察官发现,李某的诉求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厂房的买家是善意第三人,其权利也应当依法保障。于是,高港区检察院和区法院经协商,提出了一个临时性应急处置方案:一方面,由于李某始终认为法院执行不当,可告知其停止阻挠执行行为,依法申请执行监督;另一方面,李某的诉求也不应忽视,法院可将拍卖款中存在争议的208万元暂扣下来,先把厂房交付给买家,以保障善意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经过检察官、法官的反复沟通和释法说理,李某对该方案表示认可,决定通过申请监督方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受理李某监督申请后,如何处理拍卖款这个棘手问题随即摆在了办案检察官的面前。而这,是打开李某心结、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
按照法律规定,208万元是该公司拖欠李某的建设工程款,法定的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比合意产生的抵押权具有更高的效力,李某理应优先于银行受偿。然而,银行起诉时明确主张了抵押权及其优先权,并且已得到民事判决书的确认;而李某在工程竣工后的6个月内,虽然主张了建设工程款,却没有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民事判决书自然也不能超出其诉讼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那么,在对这208万元拍卖款的分配上,能否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性,对抗银行的生效抵押权呢?
办案检察官经调查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个问题的争议一直比较大。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类似判例中,其裁判要旨和核心是“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以明示为要件”,只要当事人在工程竣工后的6个月内起诉了建设工程款,便具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于是,2019年6月,办案检察官以查明
